丹东供热住宅测温退费执行全省新规
-检测方式:用户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用户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退费标准: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户退费;用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退费天数认定:1次不达标按两天退费,两次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不达标按30天退费,超过3个月全额退费。
日前,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并将于今冬供热第一天(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规定对退费标准、检测方式、办理时限等都有详细说明。
10月24日,记者从房产部门获悉,丹东将从这个供热期开始,全面执行辽宁省测温退费新规,同时废止《丹东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的通知》。
如何检测室温
供热期长达5个月时间,家里热不热,是百姓关注的头等大事。新规中规定,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
如果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并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测温。用热户对测温的结果还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
室温不达标如何退费
新规中要求,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退费天数如何认定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两天退费;两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同时规定,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两次(含两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具体退费金额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哪些情况不予退费
新规对何种情况下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和不予以退费也有说明。
因用热户违反《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退费办理时限多久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